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陳建志/台中報導〕針對前台中縣國民黨立委江連福拿五萬元給太平市市民代表陳連吉,要他「鬥箍人」一案,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審理,法官維持更一審有罪判決,認定江某拿錢給陳連吉的行為已涉及賄選,判處他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另外前國民黨大里市長林仲毅,也因幫江連福賄選,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三年十月徒刑改處四年六月

江連福有意連任立委,在九十六年十一月間拿五萬元給前太平市市民代表陳連吉,要他「鬥箍人」(指幫忙找人、拉票),被秘密證人檢舉賄選遭起訴。事後江連福當選立委,此案在一、二審皆獲判無罪,但在民事部分被判當選無效確定,江連福被撤銷立委資格。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推翻一、二審判決,改以賄選罪判處江連福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主要爭議點在於一、二審認為五萬元是江連福給陳某的工作費,但更一審認為,江連福交五萬元給陳連吉,但陳某沒幫他辦過一場座談會,也沒登記在選舉經費支出項下,應屬「綁樁」費。

全案再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進行更二審。法官審理後,仍支持更一審認定,並判處江連福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而林仲毅也被控指示司機曾國順,將裝有五萬元現金的信封交市民代表許坤照,由許向新仁里長林水源行賄,請求支持江連福,被判刑四年。

江:一定上訴爭取清白

對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判刑結果,江連福表示,一定會上訴,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林仲毅則認為,一、二審都無罪,在沒新事證下,卻做出這樣的判決,法官的心證太大,將在收到判決書、了解判決理由後,上訴爭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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