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制定「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未來在高雄市必須事先申請才能施放爆竹煙火,違者經勸導無效,將處罰鍰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不過,高雄市消防局也說明,單行法規中也列出特殊節慶、民俗活動、婚喪喜慶等施放爆竹煙火可以不用申請,因此中秋節放鞭炮是不會被處罰的。

(林憲源報導)

高雄市政府制定單行法規管理煙火爆竹施放,高雄市消防局長陳虹龍表示,未來在高雄市民眾要施放爆竹煙火,將以「申請」為原則,自治條例中規定禁止施放的時間是每天晚間十一點到隔天清晨六點,也規定禁止施放的場所包括石油煉製工廠、加油(氣)站、油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醫療機構、各級學校、林班地等皆納入管制區域,不可施放煙火。

不過為了尊重民間慶典習俗,單行法規中也列出例外,包括特殊節慶、婚喪喜慶、宗教民俗活動、選舉活動或是舉辦演唱會等,民眾可以不須申請逕行施放合法爆竹,但仍不可在管制區域內施放。高雄市消防人員將不定期巡察,違反者經規勸無效,將處罰鍰三萬至十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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