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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日電)前勞委會主秘王幼玲被控於96年與各職業工會共辦活動浮報核銷,消化未執行業務費,結餘款捐贈當時民進黨「長昌競選總部」。台中高分院今天以證據不足,判處王幼玲無罪。
全案台中地院在去年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以王幼玲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二審判決書則指出,王幼玲民國96年至97年間擔任勞委會主任秘書,當時勞委會主任委員盧天麟擔任民進黨「長昌競選總部」勞工部主任。
檢方在起訴時認為,盧天麟為籌措競選經費,涉嫌指示王幼玲利用勞委會資源籌措經費,王幼玲得知勞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勞動條件處仍有未執行完畢的業務費,有機可乘。
王幼玲等人涉嫌與相關單位人員謀議,規畫由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與相關工會合辦10場「勞退新制」座談會活動,另由勞動條件處與相關工會舉辦15場「勞動法規」座談會,由舉辦活動的工會浮報核銷經費,結餘的款項,由工會捐贈移轉支應「長昌競選總部」。
原規劃的「勞退新制」座談會活動,因會計部門審查未通過而停辦;另有1場「勞動法規」座談會,以偽造或浮報不實資料提出核銷申請,因政風室會辦時,轉相關單位追查釐清核銷條件,而浮報未成,詐財未遂。
二審法官認為同案多名被告已判決確定,均未指證王幼玲共同參與,且相關證物不足證明王幼玲有謀議浮報核銷,而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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